根據(jù)中央關于改進和完善院士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經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協(xié)商,中國科協(xié)制定了《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印發(fā)。
自2015年起,中國科協(xié)將按照本辦法組織開展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請認真學習領會,做好貫徹執(zhí)行工作。
中國科協(xié)
2014年12月18日
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工作,根據(jù)《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細則》、《中國工程院章程》、《中國工程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學術導向。最大限度減少和避免非學術因素干預,使推薦(提名)工作回歸學術本位。
(二)堅持客觀公正。充分發(fā)揮學術團體第三方評價作用,獨立自主地開展推薦(提名)工作,確保推薦(提名)規(guī)則和流程公開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平。
(三)堅持專家主導。依托同行認可價值體系和評議機制,嚴格遵循科學規(guī)范。
(四)堅持學科平衡。優(yōu)化學科布局,關注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兼顧學科覆蓋面。
第三條 嚴格執(zhí)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關于院士的標準和條件。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應為在科學技術領域做出系統(tǒng)的、創(chuàng)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具有中國國籍的研究員、教授或同等職稱的學者、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應為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作出重大的、創(chuàng)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國國籍的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政機關處以上領導干部原則上不作為院士候選人。
被推薦(提名)人年齡(按增選年6月30日實足年齡計算)不得超過65周歲。注重推薦(提名)符合標準和條件的優(yōu)秀中青年科技專家。提名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時注重提名來自工程技術一線的科技專家。
凡已連續(xù)3次被推薦(提名)為院士有效候選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選人資格。
第四條 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中國科協(xié)所屬全國學會、協(xié)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全國學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xié)(以下簡稱“省級科協(xié)”)組織推選;中國科協(xié)組織推薦(提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設立以下機構:
(一)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各推薦(提名)委員會開展推薦(提名)工作,研究決定推薦(提名)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審定各推薦(提名)委員會的推薦(提名)結果。指導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中國科協(xié)領導以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擔任,成員由各推薦(提名)委員會主任擔任。
(二)推薦(提名)委員會。對應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的各學部,分別設立“中國科協(xié)推薦中國科學院 XXX學部院士候選人委員會”或“中國科協(xié)提名中國工程院XXX學部院士候選人委員會”(簡稱“推薦(提名)委員會”),由全國范圍內相關學科領域研究員、教授、正高級工程師或同等職稱的知名專家組成,每個推薦(提名)委員會負責對應學部的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工作。各推薦(提名)委員會由13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院士(含資深院士)不少于2/3。每個推薦(提名)委員會設立主任、副主任各1名。推薦(提名)委員會專家從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專家?guī)熘胁粎⒓赢敶卧菏吭鲞x的專家中產生。
(三)監(jiān)督委員會。負責推薦(提名)工作過程和結果的全程監(jiān)督、異議與投訴的仲裁和處理。由中國科協(xié)領導和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專門委員會部分成員組成。監(jiān)督委員會的專家不得同時擔任推薦(提名)委員會專家。
(四)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負責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日常工作,對推選單位報送的候選人進行形式審查,為指導委員會、推薦(提名)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提供服務。辦公室設在中國科協(xié)組織人事部,由中國科協(xié)工作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
第六條 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的院士候選人,由以下單位推選產生: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推選單位:
中國科協(xié)所屬有條件的全國學會。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yè))領域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推選工作。
(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選單位:
1.中國科協(xié)所屬有條件的全國學會。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yè))領域的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選工作。
2.有條件的省級科協(xié)。負責組織所在省級行政區(qū)域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選工作。
有條件的全國學會、省級科協(xié)由中國科協(xié)認定。
同一院士候選人可同時通過以上渠道推選。不受理本人申請。
第七條 建立推選單位動態(tài)調整機制。推選單位的推選名額不作限制,各單位應該嚴格堅持標準,寧缺毋濫。凡連續(xù)兩次推選的院士候選人全部未能通過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的,暫停下一次推選資格。
第八條 推選單位需成立如下機構:
(一)推選專家委員會。由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權威性和學術影響力的研究員、教授、正高級工程師或同等職稱的知名專家組成。推選專家委員會人數(shù)應不少于11人,專家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且應包含一定數(shù)量的院士。
(二)材料審核小組。由相關專家組成,負責審核候選人材料的真實性。
(三)推選院士候選人工作小組。由推選單位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日常組織工作。
第三章 推薦(提名)程序
第九條 推選單位需按以下流程組織推選工作:
(一)成立機構。按本辦法第八條要求成立組織機構,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發(fā)布信息。利用文件、網(wǎng)絡等多種形式發(fā)布信息。相關信息應面向社會公開,尤其要保證在本學科(專業(yè))、行業(yè)領域或本行政區(qū)域的覆蓋面。
(三)推選人選。
全國學會所屬具有推選資格的機構:分支機構、會員單位、省級學會。
省級科協(xié)所屬具有推選資格的機構:省級科協(xié)所屬學會、高校科協(xié)、企業(yè)科協(xié)。具有推選資格的高?茀f(xié)和企業(yè)科協(xié)由省級科協(xié)確定。
全國學會和省級科協(xié)所屬具有推選資格的機構在推選時應提供反映被推選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學術成就的材料,具體材料內容可自行確定,但被推選人應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學科(專業(yè))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進行評議并獲得同意推選的結果。材料上須有確認評議結果的專家簽名,并附專家的工作單位、專業(yè)技術職務等信息。
(四)組織初審。由推選專家委員會進行初審,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被推選人。參加投票的專家應超過推選專家委員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獲得贊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數(shù)三分之二的人選,方有資格向中國科協(xié)推選。
(五)審核材料。通過初審的被推選人,由推選單位負責學術審核。按照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相關要求組織完整的材料,并由材料審核小組對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由被推選人所在單位負責政治、經濟、品行把關,并加蓋單位公章。
(六)進行公示。審核通過后,對被推選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單位及推選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所收到的反饋屬于意見、建議類的,由工作小組酌情處理;屬于投訴類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處理。
(七)報送結果。推選結果報送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
第十條 充分發(fā)揮推選單位決策機構作用。全國學會、省級科協(xié)的工作方案、推選專家委員會名單、材料審查小組名單,均須分別經全國學會常務理事會、省級科協(xié)常委會審議通過。相關會議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推選結果須向全國學會常務理事會、省級科協(xié)常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 中國科協(xié)需按以下流程組織推薦(提名)工作:
(一)形式審查。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負責接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做好登記,匯總形式審查情況并向推薦(提名)委員會報告。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評審。各推薦(提名)委員會對被推薦(提名)人評議后進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推薦(提名)委員會參加投票的專家,應超過推薦(提名)委員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獲得贊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數(shù)三分之二的人選,按照規(guī)定名額,根據(jù)獲得贊成票數(shù)多少為序依次入選,產生院士候選人,滿額為止。推薦(提名)委員會應如實將評審意見以及組成人員名單、投票結果、推薦(提名)意見等填入《院士候選人推薦書(學術團體推薦用)》或《提名書》中相應欄目,并按要求簽名或蓋章。
(三)向兩院推薦(提名)。按照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確定的推薦名額及其學部分配方案,將中國科協(xié)評審產生的院士候選人材料,采取中國科協(xié)文件形式,按要求報送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出席初審、評審會議不足三分之二會議時間的專家,不能參加投票;因故不能到會的專家,如提供書面意見,可在對有關人選進行情況介紹和討論時宣讀或說明。
第十三條 如推選單位發(fā)現(xiàn)推選的候選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標準與條件的嚴重問題,應及時提出書面材料提交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申請撤回對該候選人的推選。經報有關推薦(提名)委員會同意并報指導委員會批準,可終止對該候選人的評審。候選人已報送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的,由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材料提交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相關部門,申請撤回對該候選人的推薦(提名)。
第四章 規(guī)范與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懲戒機制。
推選單位不按照程序推選院士候選人的,當次推選無效;出現(xiàn)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當次推選無效,并取消下次推選資格;出現(xiàn)嚴重違規(guī)違紀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當次推選無效,取消3次推選資格。
第十五條 回避制度。
推選、推薦(提名)過程實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圍為直系親屬、主要旁系親屬。在介紹和評議某候選人時,需要回避的專家應暫時離席。
第十六條 投訴處理。
(一)投訴信必須是書面實名投訴。投訴人應提供具體聯(lián)系方式。不受理電話、口頭和網(wǎng)絡方式投訴。
投訴信截止日期為增選年的3月15日前,以寄達地郵戳為準。超過投訴截止日期的投訴不予處理。
(二)建立投訴分類調查機制。涉及學術方面的問題,由推選單位負責調查核實;涉及政治、經濟、品行的問題,交由被投訴人所在單位和上級部門調查核實。
(三)投訴信必須送交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登記,由監(jiān)督委員會統(tǒng)一研究處理。參與推選、推薦(提名)工作的專家個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經研究處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審、評審過程中出示或傳播。
(四)推選單位應當就投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書面調查材料及結論性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送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
(五)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工作結束后,投訴信及處理情況隨同院士候選人材料報送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保密制度。
(一)參與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工作的全體專家、工作人員及被推薦(提名)人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樹立嚴格的保密觀念。
(二)被推薦(提名)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內容。推薦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確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涉密材料的評審和管理辦法》、《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保密守則》執(zhí)行;提名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違反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取消候選人的被推薦(提名)資格。
(三)除參加推薦(提名)工作的專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翻閱有關材料或進入初審、評審會議會場。
(四)專家及工作人員應妥善保管評審有關材料。
(五)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工作有關材料(選票、投票結果、評審意見、投訴信件及有關調查材料等)屬于內部材料,須嚴格保密。未經批準,不得摘抄、復印或帶出規(guī)定的存放地點。
(六)參加評審會議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評審過程中對候選人的討論、評價、表決以及投訴和調查處理意見等方面的情況。
(七)召開評審會議期間,一般不接待會外人員。特殊情況須與會務組聯(lián)系并征得同意后,在專門地點接待。
(八)對候選人進行表決的材料以及投訴和調查材料由專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行為規(guī)范。
(一)充分尊重推選單位的自主推選權,不得干擾推選工作。
(二)超脫部門、單位和學科的利益,不帶任何個人或部門、行業(yè)的偏見,不對任何個人和單位作違反規(guī)定的承諾。
(三)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接受請托說情和各種名目的送禮,不參加可能影響推薦(提名)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動。
(四)“被推薦(提名)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不實信息。
(五)被推薦(提名)人或其所在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影響推薦(提名)工作的請客送禮,不得以學術交流、考察、鑒定、答辯、評審、評價、評獎、驗收等名目進行影響推薦(提名)工作公正性的活動。
(六)被推薦(提名)人如被投訴,被推薦(提名)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jù)需要配合投訴調查小組做好調查工作,不得阻撓或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全國學會、省級科協(xié)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向中國科協(xié)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協(xié)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